2012年12月27日
死刑公開辯論 點出新問題(吳景欽)
2012年12月27日 蘋果日報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吳敏誠案件舉行言詞辯論,不僅開啟死刑案件一律為公開審理的序章,更彰顯司法對人權的尊重。是最高法院繼廢除保密分案後,再一次重大變革,雖然值得肯定,卻掩飾不了現行審判對科刑辯論的漠視。
目前的刑事審判結構,第一審與第二審皆採取事實審,須為公開的言詞辯論乃屬當然,至於第三審因採法律審,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原則上不開庭,只有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才會開啟言詞辯論。因此,長久以來,即存在一個迷思,既然僅為法律問題審理,且法條適用又是法官的專業與專職,自無辯論之必要,所以過往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機率,微乎其微。若再加以保密分案制度,第三審的法律審,不僅等同是書面審,更易與秘密審判劃上等號。
而最高法院在今年4月廢除秘密分案的同時,也宣布之後,只要「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案件,都將開啟言詞辯論,以免於秘密審判批評。惟是否為言詞辯論的標準乃屬縹緲,開啟與否,恐仍繫於最高法院的恣意。也因此,此次以死刑案件為公開言詞辯論的基準,不僅極為明確,也是對生命權保障的表徵。
由於第三審僅為法律審,而不能對事實部分為審查,所以,針對死刑案件開啟言詞辯論,也象徵犯罪事實已經明確,只是關於是否判處死刑這點有所爭執。雖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法官在量刑時,必須審酌行為人動機、行為手段、所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等為綜合考量,但這些事項,要非用語空泛,即屬不明確,為避免法官專斷,自須開放由當事人兩造為爭執,並參酌被害人或其家屬意見。由於最高法院屬最終審,如此的辯論,也代表是場生或死的決戰。
量刑僅為法官心證
尤其在社會對於死刑存廢意見仍屬分歧下,將死刑案件列為必須開啟言詞辯論的對象,自可藉由對此類案件審判的公開化,引起各界關注,並逐漸凝聚共識。只是令人質疑的是,如此具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被告生命權之事,為何要到第三審才來辯論,而非在第一、二審即為解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不管是在第一審,還是第二審,法院於證據調查結束後,就須針對事實與法律問題,依檢察官、被告的順序為辯論。而根據同條第3項,於上述辯論完畢後,審判長亦應給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有表示意見機會。這也代表,事實審的法院不僅對事實與法條適用須為辯論,更須給予當事人對量刑有表達意見機會,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
惟如此要求,一向被認為僅是訓示規定,又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未將犯罪事實的認定與科刑為明顯區分,所以在第一、二審,即常忽略量刑的辯論,科刑的種類與刑期多寡,完全存乎法官內在的心證。也因此,該開啟量刑辯論者,恐非僅限最高法院,更應於事實審的法院為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