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7日

[聯合報]大法官解釋:軍事審判官志願留營 應法定程序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11.17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704號解釋指出,擔任軍事審判官的後備軍官,申請志願留營的准駁,依現行規定都是由其長官決定,欠缺正常法律程序,應在兩年內修正。

本件解釋的重要爭論在於,軍事審判官可否享有如法官的身分保障,使其能獨立審判,不受長官干預。

大法官經激烈討論,仍未將兩者劃上等號。大法官蘇永欽提出不同意見書,指軍人也是人民,軍法官應如法官受憲法保障,軍人受審也才會受到保障。大法官陳新民更主張廢除軍事審判制度,回歸一般司法,以減少如江國慶的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