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7日 中國時報
【馬瑞君/台中報導】
「警察如此辦案態度,跟流氓有何不同?」五十三歲男子王振恭被控與同事廖運盛共同行竊,王男在警訊、偵訊時都坦承犯行,直到台中地院開庭時大翻供,指警方未持搜索票就逮人,強逼他認罪。雖廖男堅稱其是共犯,但因警方無搜索票,加上王男並非現行犯而逮人屬違法逮捕,且無被害人出面表示遺失物品,因而判決王男無罪。
王男被控在九十八年十月,由廖運盛撬開一貨車車門,兩人共同行竊車上四十五件短褲、一台電視機,載往王男南投家中放置。
王男供稱,他沒有收到傳票,警察到他家後就強行搜索,逼他簽自願被搜索同意書,筆錄內容都是警察教的,他們說「如沒有照我們教的講,你就會很難過、很難看」;警方態度惡劣、手法粗糙,草率移送了事,跟流氓有甚麼不同?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警方倒果為因,單以廖男證詞而以準現行犯逮捕王男,屬違法逮捕。加上案發迄今未找到被害人,雖廖男仍指證王男為共犯,但因警方偵辦程序的重大瑕疵,因而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