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8日 蘋果日報
吳景欽
由於醫療人員動輒遭告的現況,已使醫界成為犯罪率最高的行業,尤其是最易造成醫療糾紛的急診室,不僅人力嚴重短缺,更使年輕醫師望之卻步。
根據統計,從2000年到2008年,地方法院針對醫療糾紛的判決資料,竟有312名醫師成為刑事被告,雖然最終多獲判無罪或緩刑,但由於每個案件光一審判決,就須耗時3年多,不僅耗費司法資源,對被告、對病人或其家屬而言,都是煎熬。如此,將醫療過失除罪化,似乎是解決此困境的最佳手段。法務部亦將在7月6日舉辦醫療過失應否除罪化或嚴格化的公聽會。惟這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惟立法者僅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為立法,若將醫療過失的刑責加以免除,即是將某個群體或行業排除於《刑法》之外,實違反個案立法之禁止,致有違平等原則。退一步言,即便認為除罪化有其正當性,惟目前衛生署所提《醫療法》第82條第3項,即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負刑責的草案內容,不僅只是部分的除罪化,亦難於現實面為適用。
鑑定結果恐遭質疑
依據《刑法》第14條,過失僅分為有認識與無認識過失,而針對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或傷,則在《刑法》第276條第2項及第284條第2項,分別有加重處罰的規定。除此之外,在我國《刑法》中,並無針對輕、重過失,致有法定刑不同的規定,而是由法官依具體個案來為量刑審酌。
所以若將醫療行為的刑事責任限縮至重大過失,現有《刑法》體系並無此概念,刑事司法實務亦未曾對此為定義下,勢必得沿用《民法》所確立的規範。惟基於《刑法》乃在制裁、民法則在解決私人紛爭,兩者立法目的不同下,是否可為相互的沿用,實有相當大的疑問。
為避免對重大過失的解釋分歧,或可將重大過失轉化為「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的具體明文,但所謂「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其中嚴重與否標準何在?而在醫療行為的高度專業與複雜化下,所謂「醫療常規」,又該何處尋?因此,如此的轉化與重大過失實無太大差異,反可能帶來解釋上的歧異,致造成類似案件卻有不同結果差別對待,司法威信必也因此受質疑。
所以,即便將醫療行為致人死傷的刑責限縮至重大過失,但因檢察官與法官非醫學專家,也只能送請鑑定,而在目前醫事鑑定機關有限,且制度也不夠周全下,任何鑑定結果,肯定都得面臨不客觀的質疑,因此所為的司法判決難得當事人信服的問題,依然存在。更令人擔心的是,在重大與否的有權解釋者乃為檢察官或法官下,則此法條恐成為司法者推掉燙手山芋的最佳藉口,而病患或其家屬仍會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請求賠償與找尋真相,醫師與病患仍不能免於長期訴訟之累。
也因此,解決醫療糾紛根本之道,絕不在除罪化,更不是藉民事訴訟來達成,而是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途徑。即如何藉由醫療補償制度的建立,來讓病患於第一時間獲得補償。而衛生署已提出多年,且以調解與仲裁為優先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尤其是建立醫者與病者間的自律型對話機制,更有盡速檢討與立法的必要。否則,越來越多的醫師會心灰意冷致萌生退意。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