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7 聯合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被告「同案不同命」的情形,將走入歷史。司法院將修法院組織法,建立三審的「大法庭」制度,判決見解出現歧異時,以大法庭審理,統一見解。司法院希望在立法院下個會期,將草案送審。
目前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有許多庭,每一個合議庭對某一項法律見解可能不同;民眾打官司,有時如玩「俄羅斯轉盤」,相類似的案件,結果可能不同。
例如二○○八年,李姓男子為安撫「小三」吳姓女子,陸續開了廿張面額各百萬元的支票,承諾會與妻子離婚。吳女等了半天發現李不可能離婚,把支票拿去兌現卻被退票。吳女拿支票打官司,卻有勝有敗。
有的法官認為,支票沒有兌現前,贈與權利未完成,李可以撤銷贈與;但另有法官認為,李將支票交給吳女,已發生贈與金錢的效力,不能再撤銷。
據指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有許多庭,每一庭見解可能不同。律師陳長文針對這個現象曾表示,有幾庭就等於就有幾個法院,人民會無所適從。
依照司法院草擬的法院組織法草案,設立大法庭後,當某位法官要作判決時,發現之前其他庭的法官所持見解不同,這位法官就可以請求大法庭開庭。
接下來,就由這位法官和最高法院依一定方式產生的其他八位法官,共九人組成「大法庭」,再審理判決。大法庭最後所採的判決見解,其他庭及下級審都要遵守,達到統一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