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筱恬/新聞分析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指出,台灣相關法令並沒有落實或認知到多元家庭存在的可能。事實上,同性婚姻法案在台灣推動的進程,無論是國會立法或藉由大法官釋憲,都並不容易,或許可以從現行《民法》來保障同志人權。
全球同性婚姻法案進程,大致上分為立法、司法兩個途徑。其一為在公民普遍支持、共識度高的情況下,由國會議員完成立法;其次是大法官受理釋憲,宣告婚姻一男一女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進而讓立法院修法,促使同性婚姻邁向合法化。
從國會立法狀況來看,立委提案已付委審查,若要進入實質討論恐怕還要有廣大民調作為後盾、消除反對聲浪才得以推進。因此同性團體也正在苦思,藉由大法官釋憲,以逼迫立委修法。
透過大法官釋憲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南非,南非憲法法院在1996年明確將不得對「性別傾向」有所歧視的條款,列入憲法本文中。2005年,南非憲法法院的大法官更判決,婚姻若排除同性結婚違反憲法平等權,讓南非立法機關在判決公布1年後,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不過在台灣,大法官聲請釋憲難度非常高,除了中央與地方機關、法官、立委1/3以上人數連署才得以聲請釋憲,一般人民若遇到權利遭受不平等待遇時,需先打行政訴訟,並上訴至終審後,才可以聲請釋憲。
像是之前男同性戀伴侶陳敬學、高治瑋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也決定將此案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但之後卻遭人威脅,讓兩人撤銷釋憲案。目前另一個案子是,男同志祁家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後提起行政訴訟,遭法院判決敗訴,目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後續會有什麼發展,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