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3日

「折磨人 應修法限抗告次數」

「折磨人 應修法限抗告次數」

專家看法
檢方前晚不服台北地院裁定張德正交保,第四度向高院提起抗告,也請高院依《刑事訴訟法》自為裁定羈押張男。高院雖認為抗告有理,但昨仍選擇撤銷原交保裁定、又發回北院更裁,另表明依該法,如認定抗告有理,原則上就是要撤銷發回,必要時才自為(即自行)裁定,所以仍應依原則行事而非採例外處理。

「高院不願扛責任」

高院解釋,依法,法院處理羈押時,應進行訊問程序以保障被告權利,本案北院是一審管轄法院,且已對張男訊問,因此無法採納檢方意見。
對此,律師謝岳龍認為,張男雖然屢獲釋回或交保,但是過年期間密集往返法院,十分煎熬,此案也凸顯高院不願扛責任駁回抗告或自為裁定時,不斷撤銷發回更裁等於折磨當事人,「未來應該修法限制單一案件抗告次數。」記者黃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