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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
蘋中信:警署豈能蒐集用路人資訊(劉靜怡)
蘋中信:警署豈能蒐集用路人資訊(劉靜怡)
2014年01月10日
國道電子收費全面啟動後,關於遠通電收系統當機、誤扣費用和服務不佳等爭議,鬧得滿城風雨,身為因「善意車商誤信有eTag才能上高速公路的市場宣傳」,而遭擅自代為申裝的無奈車主,不禁真心想念起消失的國道收費員。
對此,不管是政府或遠通,在諸多關鍵點上,其實都沒提出清楚明確的答案。例如,到底是遠通電收的系統不堪負荷而導致故障卻推給不知名的駭客,還是真有入侵現象或資安漏洞?到底誰來確認eTag用戶個資沒有外洩的保證為真?究竟是合約內容未能真正保障選擇轉職的收費員,還是遠通電收刻意迴避或耍賴?究竟交通部長所謂的「加倍奉還」,具體合約依據為何?若是連免費客服專線和繳款手續費都未能承諾,未來所有交易異常用戶可得的補償,真的會是加倍退款嗎?凡此種種,都是國道人工收費時代不會產生的爭議,但也正是政府透過現代科技和民間公司執行國道收費時必然產生的問題。
個資維護機制不明
依《公路法》第24條和「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法律授權而來的國道電子收費,唯一目的為「徵收通行費」。即使該辦法第10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應將該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照相或錄影存證送徵收機關處理」,以及第17條規定「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仍是以「收費」為蒐集個資的「特定目的」,於是,若將上述「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個資,使用於「行車違規取締」用途,必然衍生法律糾紛,遑論其他關聯性更低的用途。
換言之,遠通電收乃透過「代為蒐集國道行車紀錄資訊」方式「代收通行費」和「向高公局收取委辦服務費」,在個資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個資當事人甚至可以依法「要求刪除個資」,究竟交通部或遠通電收履行此一維護當事人個資自主性義務的機制何在?是否曾向用路人充分說明其權利如何行使?除了上述eTag用戶遭遇的爭議外,若是非屬eTag用戶的用路人,若對遠通電收透過此一系統取得的車輛影像資訊和事後收費計算有爭執時,到底應如何尋求便捷有效的救濟?政府想通了嗎?對大眾講清楚了嗎?
缺乏法律授權依據
更重要的是,警政署和高公局兩者都有義務說明以犯罪偵查和維護治安之名建置的「國道行車資訊查詢系統」,和電子收費系統間的關係為何,何以要求遠通電收「無任何條件,且不分路段、時間、車輛,只要行經高速公路之行車紀錄資訊均提供給刑事局」?此一流用個資模式將嚴重違反個資蒐集特定目的之基本要求,無異於將所有國道用路人視為「潛在犯罪嫌疑人」,其民主正當性和法律授權依據何在?抑或準備遂行無法無天的警察國家借屍還魂?姑且不論政府委外辦理全面電子收費很可能不符經濟效率,我們當然有理由想念人工收費時代的匿名行車自由和免於警察監視自由,也有理由以抵制行動要求政府和遠通徹底面對爭議和澄清疑慮。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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