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挪用監聽資料 修法擬判3年
立院司法委員會昨在藍委缺席下,由綠委主導《通信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法,會中基於「監聽是調查的最後手段」,決定未來檢察官聲請監聽時,須檢附文件說明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而司法官若濫權聲請、核發監聽票,將依《法官法》移付評鑑究責,此為「周占春條款」;公務員如將監聽資料挪為他用,最重將被判刑三年。
改一人一張監聽票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其他內容,包括未來監聽時,改採一人一張監聽票,被監聽者在監聽結束後可聲請聽取監聽內容、擁有閱覽(譯文)的權利,並對違法監聽可提抗告要求銷毀內容,且違法監聽取得的內容或衍生證據,不得採為證據,偶然發現的另案犯罪資料,亦不得做為另案刑事審判程序證據。
至於司法官如濫權聲請、核發監聽票,將依《法官法》移付評鑑究責,此為「周占春條款」,公務員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處三年以下徒刑,被稱是「反政治偵防條款」。
而監聽方式也將由現行的先錄再聽,改採一律派員線上監聽。
至於司法官如濫權聲請、核發監聽票,將依《法官法》移付評鑑究責,此為「周占春條款」,公務員將監聽資料挪作他用,處三年以下徒刑,被稱是「反政治偵防條款」。
而監聽方式也將由現行的先錄再聽,改採一律派員線上監聽。
「衝擊毒品槍砲案」
法務部常務次長蔡碧玉昨認為,此次修法如三讀通過,「將直接衝擊需長期監聽的毒品、槍砲案」,但未受綠委採納。記者昨未聯繫上周占春,不知其回應。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