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06日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法官、檢察官的「考績」,去年首次用法官法辦理「職務評定」,卻有超過百分之九十八被評為「良好(相當於甲等)」。考試委員認為比率偏高,且被評為「未達良好(相當於丙等)」的司法官,考委認為要規範退場機制。
對於考試委員的看法,司法院及法務部回文指出,法官、檢察官因受憲法終身職的保障,且法官法依立法說明,辦理職務評定,並非為了淘汰法官,法官、檢察官的淘汰機制,要依法官法中的法官評鑑以法官懲戒規定辦理。
銓敘部日前將考試委員的意見轉給司法院、法務部、人事總處等機關,銓敘部昨天整理各單位意見,向考試院會提出報告。
報告指出,法官、檢察官之前與公務員同樣適用考績法來打考績,去年法官法上路後,法官檢察官以「職務評定」,取代以往的考績,做為核發獎金及俸給晉級的依據。
但是設計的職務評定,只有「良好」及「未達良好」兩種,去年首度辦理的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被評為「良好」高達百分之九十八點○八,不到百分之二被評「未達良好」。
但是「未達良好」的處分,只是不晉級不給獎金,沒有如考績法規範的淘汰機制,多位考試委員在院會中,認為職務評定結果與社會對法官的觀感落差很大,社會上經常對法官冠以「奶嘴法官」或「恐龍法官」的評價。
對於司法院的堅持,也有考試委員提出「典範的轉移」,過去認為不行的,未來不見得不可以改變。
考試委員建議法官的職務評定,應該要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增訂評定的分數級距和內部管控機制;對職務評定未達良好者,應規範退場機制,最重要的是職務評定的結果應明定比率限制。
不過,司法院及法務部不同意以職務評定做為淘汰法官的依據,考試委員在昨天的院會上,沒有再堅持,但建議未來修法要將評定結果以「分數級距」呈現,同時也建議明定「未達良好」的比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