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

有話直說:國防部應落實反酷刑公約(高榮志)

洪仲丘遭關禁閉,操練凌虐致死,全國嘩然,政府的反應荒腔走板,民怨沸騰,萬人上街頭嗆聲。再多的道歉,換不回年輕的寶貴生命,再多的保證,也圈不住消散的政府誠信。國防部不斷強調要「痛定思痛,徹底改革」,如果不是推托之辭、緩兵之計,體制上,究竟有什麼立即可以著手的變革呢?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國家要承認酷刑與虐待都是錯的,要防範酷刑與殘虐,可從預防與究責談起。
事前預防部分,所有與逮捕、羈押、監禁有關的執法人員,都須受到關於禁止酷刑或虐待的充分培訓,並系統性地定期審查。被關押人的姓名、拘禁地點、負責人的姓名,須確實登記在能隨時查詢的簿冊或地方,以便親友和相關人士隨時查閱;並且,任何出入或與被關押者有接觸的人員,均須記載姓名與時間。受拘禁者要能迅速和定期見到醫生和辯護人,在適當監督下亦可和親友見面。

明訂酷刑凌虐刑責

事後究責部分,法律中明訂施予酷刑或凌虐的刑責,且闡明不論是合謀教唆者、下令者、容忍者、下手者,均須承擔罪責,當受到酷刑或虐待時,制度上必須設立有權機關以便申訴,且提供法律扶助。軍事偵查權並無非由軍方壟斷之理,而若續行補充大法官436號解釋,軍事審判權,至少在「非戰時」,應回歸到一般普通法院,以達獨立與公正法院的要求。
江國慶案的究責程序未完,洪仲丘案再讓人民「重溫」國防部的無能與顢頇。兩公約已有國內法效力,部長若真心想亡羊補牢,就先把兩公約反酷刑的內容真心落實。甚至,再結合聯合國的《反酷刑公約》,先以頒布行政命令將其法制化,如此,或可稍稍令人感受到國防部的「決心」。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2013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