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NCC已公布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NCC草案),目前質疑焦點,多集中於「禁止整合之管制紅線基準過於寬鬆」,難以期待該草案能發揮實質規範。特別是以「全國人口總數」(約2300萬)為絕對母數所設定之「閱讀率」、「收視率」計算(第2條第10~12款),意謂特定媒體平均閱讀(收視)人數必須超過約340萬人或460萬人(分別為15%、20%;草案第23條),始將禁止其整合,NCC草案招致無用紙老虎之譏評,並非無據。
實則,即使變更「閱讀率」(收視率)計算基準,NCC草案所存在的嚴重「規範漏洞」,依然無法獲得填補。其中一個重要漏洞,即在公共輿論市場具重大影響力的日報欠缺整合規範。
在NCC草案下,當旺中集團欲透過其關係人收購《蘋果日報》,固符合NCC草案之「整合」概念(第7條);惟根本問題在於,NCC草案自我限縮於涉及「廣電媒體」之整合,並不及於日報與日報間之整合。
NCC針對草案此一欠缺,企圖以「未涉及廣電媒體之平面媒體整合,並不屬其管轄範圍」正當化;然此一說詞,不僅與NCC之組織任務功能相違,亦與NCC於其草案所呈現之規範態度自相矛盾。
按草案第三章關於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之規範,如第29條所設錯誤報導之請求更正、第30條所設要求答辯等規定,規範對象均包括新聞紙,並不以該新聞紙參與整合為要件。
若平面新聞媒體不屬於NCC組織法第1條所定「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等組織功能範圍,以NCC為主管機關之本草案,何以能針對平面媒體之「新聞專業自主」事項進行規範?
新聞自主沒人要管
尤有甚者,面臨對言論集中及公共輿論均形成深刻衝擊之報業整合,NCC草案規範方式,看似透過第11條之準用規定,由NCC就「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與「多元文化均衡發展」表示意見,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然而,針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媒體專業自主」兩項基本價值,一方面並不在NCC自我定位所應「表示意見」之範圍,一方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壹傳媒交易審查過程中,面對筆者先前所提出之「公平會就媒體整合進行《公平法》第12條所定『利益 vs. 不利益』之權衡時,不應劃地自限,僅著眼於純粹市場經濟因素,更應考量對自由民主、新聞專業等價值的衝擊」之呼籲,其發言人卻一再表示「言論自由保障」、「新聞專業自主」等「非經濟因素」,並不屬公平會職權所審酌事項。於是呈現「NCC不理」、「公平會不管」的極端荒謬狀態。
更為諷刺的是,為《反媒體壟斷法》之催生創造極佳立法氛圍的壹傳媒交易案,卻成為NCC草案根本無用的最佳操作教案。刻正審議該交易案的公平會,若不即時矯正拒絕考慮「防止言論集中」、「新聞自由專業」的違誤立場,亦恐將犯下對我國自由民主價值造成難以弭平傷害的更大錯誤。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蘋果日報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