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鄭閔聲、藍孝威/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未來在海外犯罪遭判刑確定,且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上的我國公民,只要提出申請,並獲我國及移交國同意,就能被遣送回台服刑,目前在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服刑的一千四百餘名受刑人也一體適用;因案在台服刑的外國人,也能循相同管道,向母國提出返國申請。
鑒於受刑人在外國犯罪,必須在語言不通的監獄中服刑,難以獲得應有矯治效果;家屬因地理距離遙遠無法經常探視,也不利受刑人重返社會,歐盟近年積極推動受刑人移交公約,目前已有美國、日本在內的六十四國加入,我國則受限政治因素,無法成為會員。為配合國際趨勢,法務部主動擬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為與外國移交受刑人之依據。
新法在台服刑的外國人,也可循相同模式申請返回母國服刑,但雙重國籍受刑人並不適用。新法也規定,申請返國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主張在移交國曾受不公平的審判,且所犯罪刑在兩國皆須有刑責;受刑人在移交國已服刑期,返國後可悉數折抵,但不得申請再審、非常上訴、或要求緩刑;返國後刑期則依我國刑法規定為準,並得依規定申請假釋。
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表示,未來將依照《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落實兩岸受刑人遣返事宜,辦法實施後也將和大陸進行通案性討論。海基會發言人馬紹章表示,江陳三會在江蘇南京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接返被判刑人的條款,已可讓台籍犯人回台服刑;協議簽署後,已有多名受刑人透過法務部提出申請。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