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

[蘋果日報]媒體購併不應以一般標準審查(林敬超)




2012年12月03日 蘋果日報
作者曾為執業律師

公平會於上月29日召開壹傳媒購併案公聽會,惟會後於新聞稿中仍稱:公平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審查與市場競爭有關之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作駁准之決定。本文認為公平會對本案似仍未跳脫一般企業購併之角度,而未考量媒體購併與一般企業購併之殊異,令人憂心。
2009年旺旺集團買下三中即曾引起社會之疑慮,該年NCC審查中視中天董監變更案時,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提升多元文化」,破例召開公聽會,嗣後並於處分中附加「兩公司董監不得兼任」等附款加以箝制之。於今年5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59號判決更進一步駁回旺中集團(中天電視)之訴,該判決理由中特別強調:「《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須積極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即確保言論市場多元化)」,實為防止媒體壟斷之一次勝仗。
然而NCC及《通訊傳播基本法》之管轄僅及於電子媒體,故本次購併壹傳媒案中,旺中集團為避免重蹈上述之覆轍,將平面及電子媒體分別簽約,一案切割為二之方式,藉此規避平面媒體與壹電視同受NCC及《通訊傳播基本法》之審查。

忽略言論市場多元
但本案之真正爭議即在於平面媒體購併,蓋單就報紙依今年4月尼爾森媒體調查,《中國時報》+《蘋果》+《爽報》之市佔率已達46.3%(還未算入《工商時報》及《旺報》),其集中效果遠較當年之中視中天案更甚,然法制上卻僅能由公平會就「經濟市場競爭」面向監督,竟無媒體專業之主管機關就「言論市場多元化」面向予以管制,實為法制上重大疏漏,應盡速修法。
惟本案之審查,倚賴修法恐已緩不濟急,公平會為國家行政機關,其執行業務除遵照《公平交易法》等法規外,本當服膺於《憲法》之下。
故本購併案標的既然涉及公共言論市場之「媒體購併」,在審理本案之准駁時,除考量《公平交易法》第12條就市場競爭有關之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外,也當納入《憲法》第11條就公共言論市場自由度一併考量,始為適法合憲。
至於公平會之就媒體壟斷之審查,本文以為或可參考當年NCC之處理模式,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舉行正式之「聽證程序」,將具有媒體專業之學者專家納入決策程序,以補強其審查能力,始能確保本次購併案決定除合乎《公平交易法》外,不致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及言論市場多元化之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