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

[蘋果日報]經濟部放棄環保(詹順貴)



2012年12月17日 蘋果日報
作者為律師、曾任環評委員

《環境基本法》於今年12月10日施行滿10周年。經濟部刻意選在10、11日舉行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產業界乘機要求政府簡化環評,排除用地、用水取得困難與放寬污染管制,果真完全無視《環境基本法》存在。

企業訴求仍停留在提高開放外勞比率、排除投資障礙,說穿了無非就是要政府劫貧濟富。至於產業應該如何轉型升級、研發創新與褐地再利用,以提升競爭力與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在這場所謂的全國產業發展會議反而鮮少討論。
至於環評制度,不僅產業界順勢要求放寬環評審查標準,廢除否決權;環保署沈世宏署長更乘機大力鼓吹修法,把燙手的環評推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環評不是發展障礙

我國《環評法》取經美國環評制度,但美國原型乃是針對某一開發行為的申請,政府機關自行評估其給予核准的決定將對環境產生如何之影響,俾做為決策考量因素之一。引進台灣時,質變為在環保署設立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開發行為」,原因乃是當時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咸認政府負責建設開發的部會不可能會真正關心並落實環境保護,遂將美國原型翻改為現況。試問,當初立法者的顧慮,現已消失嗎?
因為從「評估」改為「審查」,所以,從諮詢、建議性質的評估結果改為必須做出包括通過或認定不應開發在內的「審查結論」。並在《環評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此即環評的否決權。環評制度引進台灣已近18年,依行政院研考會在2010年委託台大葉俊榮教授研究報告指出,1998~2009年環評認定不應開發與進入二階評的比率分別是5.85%與3.30%,日前環保署回應產業界質疑,也表示依其統計結果,實施環評迄今,認定不應開發比率約僅7%,在在顯示它從來不曾是經濟發展障礙。
台灣的經濟發展模式與環評制度確實有諸多問題,但不應僅由經濟部邀請產業界形塑一言堂(勞工、環保人士『沒有禮貌』惹人厭的激情抗議並未改變會議本質),而應效法荷蘭在研擬國土計劃與治水方案時積極與民眾溝通,最後擬定出具高度共識且執行順遂的計劃的經驗,這才是多元民主的真諦,如果我們仍是民主國家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