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8日

[聯合報]丟監護權才知被休 外配淪黑戶


2012年12月8日
【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兩位東南亞籍配偶昨天帶著孩子出面泣訴,許多新移民婦女在不知情狀況下「被離婚」,因喪失子女監護權而失去居留權利,被迫離開台灣。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表示,移民法制度不公,「等同驅趕單親移民,強行拆散母親與子女」,剝奪他們在台灣合法居留的權利,應修法改善現況。


一對母子拿著「我要媽媽留下來」牌子訴求希望。
記者曾吉松/攝影依國籍法規定,外籍配偶合法居留三年以上,就可申請歸化台灣籍,但有的夫家擔憂妻子取得身分證後就離去,不讓妻子輕易歸化,外籍配偶只能拿「外僑居留證」,每隔一至三年就要申請展延。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廿三條規定,外國人於離婚後若未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繼續居留的條件也即刻消失。
菲律賓籍的單親媽媽小琳說,她因故與丈夫分居,但一直都不知道有離婚訴訟,直到她某次要展延居留證時,才發現已經「被離婚」了。她現在只能用娘家積蓄,持續以停留簽證來台,當「空中飛人」照顧十五歲的兒子小偉和十四歲的女兒小寧。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主任李丹鳳說,喪失監護權的外籍配偶,就面臨遣返回國的處境,有些人即使和夫家協調重新取得監護權,也只能持停留簽證來台,被迫變成「空中飛人」或違法滯留的黑戶,過著躲躲藏藏的生活。

李丹鳳表示,有很多新移民女性的台灣配偶提出離婚訴訟,但法院寄發開庭通知時,常寄到夫家戶籍地址,就算未送達也沒有其他通知機制,導致他們蒙在鼓裡,被「片面離婚」。直到他們要展延居留證時,才發現已失去孩子監護權,居留證被廢止,必須限期離境。

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說,移民署會專案提供協助,由專勤隊訪視後,內政部將允許媽媽們留在台灣照顧新移民之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科長柯孝宗表示,外交部將先延長他們的簽證效期,讓移民署有足夠時間做訪查。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外交部應視情況核發「居留簽證」給他們,移民署也應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如果外國人於離婚後仍扶養國人所生子女,以及外國與本國人發生離婚訴訟時,應允許其在台居留。

何榮村說,行政院十一月已提出移民法修正草案,如果朝野立委對內容有意見,屆時可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