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蘋果日報]建制前瞻性最高大法庭(蔡志宏)


2012年11月22日 蘋果日報
作者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繼最高法院在今年四月中廢除保密分案後,最高法院的改革大業繼續向建立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邁進。統一法律見解本來是最高法院最重要功能之一,但長久以來,最高法院只以編選判例、開會決議之行政方式為之,卻無法以司法審判統一見解,不但不符合司法本質,也缺乏法官為判決向歷史負責之誘因。君不見最高法院之判例、決議總是抽象地存在,反覆地為下級審法官引用,但究竟出自何位法官之手,卻無人關心考證?為此,建制最高法院大法庭,以審判個案方式,統一法律見解,可說是下階段最高法院改革之最重要課題。目前立法院已有以建立最高法院大法庭為藍本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提出,司法院也將在近日舉辦公聽會討論此議題,均呼應此一改革潮流,也凸顯此議題之重要性。
注重興利勝於防弊

如果說保密分案廢除是答案明確的是非題,那麼最高大法庭之建制則是沒有標準答案的選擇題組。廢除保密分案,答案明確,黑白鮮明,但建制最高大法庭則充滿了許多不同走向的價值選擇。基此認知,設計最高大法庭法制時,不僅應思考如何統一見解問題,更應藉此打造邁向未來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之精簡最高法院模型。就此筆者提出二項具體建議,以供參考:
一、提高大法庭法官之任用規格:大法庭法官之選任應經審慎嚴密之公開審薦程序後,提請總統任命。藉此任命程序,除可跳脫司法內部長期之期別文化及既有用人思維,也使大法庭法官可以反映多元民意,強化民主正當性,並提升抗衡政治部門之能力。
二、賦予最高大法庭選案權力:在權責之設計上,注重興利,更勝於防弊。申言之,不必懷疑或擔心大法庭會逃避案件或法律爭議,而應讓大法庭能夠充分選擇重要法律爭議,加以慎重處理,提高言詞辯論次數,做出說理詳盡、一統四方的經典判決,才不辜負設立最高大法庭之良法美意。
美國最高法院透過選案制度,年審近百件言論辯論案件(我國最高法院民、刑庭合計年審萬餘件),卻常能做出影響力無遠弗屆之雋永判決,足為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