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4日

[聯合報]前法官收賄 判11年確定



2012年11月24日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南地院前法官林昆堃收賄二百五十萬元,將台灣企銀違法放貸案被告謝啟三判決無罪,涉嫌貪汙;纏訟十三年,最高法院昨天將林昆堃判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七年確定。林昆堃今年六十四歲,須入監服刑。

謝啟三被控行賄法官,判刑八個月、減為四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確定。至於謝啟三涉及違法放貸案,經三次更審,已改判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林昆堃經友人黃銘哲介紹,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以自己和書記官名義向台灣中小企銀仁德分行借款,認識當時的分行副理謝啟三。

兩個月以後,謝啟三捲入良美建設公司違法放貸案被起訴,透過黃銘哲請林昆堃幫他看看起訴書。

林昆堃先表示「起訴書沒什麼瑕疵」,幾天後改口「獲判無罪機會很大」。

謝啟三聽林這麼說,就請黃代為關說疏通,雙方達成「若案件分給林承辦,林會幫忙脫罪」的默契。巧的是,謝啟三的案子就分給林昆堃審理。

一九九六年八月卅日,林昆堃收案,當晚就打電話給黃暗示「要馬上決定哦」。黃半夜約謝見面,告訴謝要拿二百五十萬換取無罪判決。林昆堃收到賄款後,隔年九月依約定判謝無罪。

黃銘哲居間當白手套,也被判刑十個月,緩刑三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