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
[ 蘋果日報]行政法院不能被牽著走(錢建榮)
2012年10月20日 蘋果日報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王健壯先生在媒體專欄撰文批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介入」行政院中科四期選址裁量權,撤銷二林園區開發許可的判決,是在法律範圍外推翻行政與立法兩權,乃不知節制的司法,顯屬判斷之濫用。
必須先重申我對王健壯先生的尊敬,尤其他以一個非專業人談論法官憲法意識的文章,每每令人讚歎。但是當他碰觸行政法領域的「評論」,總令人不敢恭維。先前談論NCC在旺中案附款處分合法性的文章,就已經引發異聲;這次談論的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撤銷案,更讓人懷疑他究竟有無看完及看懂判決理由?
司法權最可貴的就是得以審查並控制行政機關的裁量或判斷餘地,以免行政權躲在專業的背後恣意違法行事,這才是權力分立與依法行政的真諦。王先生引用美國前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的名句:「法院在法律範圍之外其實並不存在司法權」、「法院僅是適用法律的工具」、「當法官宣稱有自由裁量權時,也僅是在法律範圍內行使的裁量權」。不正是本件判決合理正當且合法的理由嗎?
北高行的判決理由裡有這樣一段關鍵論述,指摘被告行政機關有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濫用」的違法情事,已可充分回應王先生的質疑。判決理由第七之(四)之4.指出:被告……逕以原處分許可系爭開發案,自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之規定。
展現法官專業良心
況被告對「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適當而合理」)已有明顯錯誤;且專業判斷過程中有應考量之因素(包括系爭開發案有無於「二林基地」建設中科四期園區之必要性,以及該開發案是否將惡化我國之糧食安全與永續發展)而未考量之情事,又就諸多考量因素,對於其中某些因素特別予以加重其考量之分量比例,而與該專業領域所共通各分量比例形成顯然之差異性(即有意忽略「彰濱基地」之多項優點及「二林基地」之致命缺點,僅舉「彰濱基地」在專業上或技術上得以解決之發展上限制,作為中科四期園區,非選擇「二林基地」不可之必要性論據),卻無合理化之正當理由,即違反比例原則,而屬判斷之濫用,於法亦有未合。
行政法院審查的就是行政裁量的「合法性」,並未擴及「妥當性」,更無逾越司法權應有之權力分際。
更令人訝異的是王先生的結論:「環保與開發之爭是公民社會的正常,應該鼓勵;司法與行政權之爭卻是民主政治的非常態現象,必須警惕」。這無異於推翻他自己盛讚的馬歇爾大法官,在Marbury v. Madison案中創建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
尤其,口口聲聲鼓勵公民社會的環保與開發之爭,卻不容許公民依法訴諸司法權行使其對於行政權的監督控制權限,而視之為「必須警惕」的非常態現象?難道王先生想要呈現給所有法官的是這般論證的負面教材?
最後我要對這則判決的合議庭法官致上最大敬意。你們堅持不被打著專業旗號的行政權牽著鼻子走,展現出行政法院法官專業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