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

[聯合報]催生「帶便當條款」 法官調動案子相隨



2012年10月11日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及律師界曾向司法院建議制定「帶便當條款」,也就是法官調動時,必須將未結案件(俗稱便當)一併帶離直至審結,以免法官一升官或調動,民眾就得面臨重審、案件拖延或結果逆轉的不利後果。

律師界表示,訴訟實務上傳過的證人原則上不能再傳,因證人在法庭作證時陳述的神情、語調、反應等態度證據,無法反應在筆錄上,只有當時在法庭上的法官才能體察,新接案的法官根本不可能從筆錄中推敲證人證言可信度,換法官其實已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司改會指出,許多案件開庭很多次、審理好幾年,辯論終結前突然碰上法官調動,結果要再開辯論,形同重頭來過,讓許多律師或當事人氣得半死。

司改會認為,專業爭議的案件,承審法官已耗費多時在了解專業上,一旦換法官,不僅新承審法官痛苦,律師和當事人還要花大量時間、精力成本讓新法官理解;若是原承審法官履勘過現場,現場又已無法還原,往往可能因為更換法官而產生「大逆轉」。

資深法官透露,有些法官投機又不負責,辦案只想「錢多事少離家近」,不願審理複雜重大案件就利用制度請調;一旦請調被拒,就來個辭職或請假,讓案件拖下去。案件遲延,受損的是老百姓,建議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將此類法官列入不適任評鑑。

律師界則建議,司法院應儘速制定「帶便當條款」,且不只是專業案件,連開庭達一定次數或審理已成熟的一般案件,也必須一併帶走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