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3日
[蘋果日報]惡德官僚有省悟嗎(謝煜偉)
2012年09月13日 蘋果日報
謝煜偉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京都大學法學博士
檢察官不濫行起訴是好事,但江國慶冤死案事證明確,連不起訴處分書當中都直接表明確有私行拘禁、刑求逼供等事實。問題在於,私行拘禁及濫權追訴罪已罹於追訴時效,時至今日,需要檢討且能夠檢討的刑事責任,頂多只剩下這些犯罪的加重結果犯(致死)及未必故意之殺人罪。
刑求行為與遭槍決的結果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並不是不能討論,但不起訴處分書裡不但誤解了「實行行為性」的意義,更忽視後續介入情事是否凌駕刑求逼供導致死刑判決的因果力。沒有審酌刑求後續各項介入情事的因果程度、忽視軍法審判的特殊性,就斷言刑求逼取自白與死刑之間無相當性,已徹底失去一個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嚴謹度。
我不知道不起訴處分書的執筆者,怎會在處分書裡頭冒出諸如「實行行為性」、「(因果關係)起點」「存有介入情事」等字眼,這些用語不但少見於學說,亦難在實務判決中找到,這些概念在檢察官的誤解誤用之下,成為胡亂排除共犯關係以及相當因果關係的工具,令筆者難以忍受。
檢代法院驟下結論
但面對荒誕的不起訴處分書,更重要的問題在於:我們如何保持冷靜,不至於為使這些惡德官僚入罪而衝垮我們長期以來對於人權保障的堅持。
檢察官面對價值判斷濃厚的相當性研判,越俎代庖代法院驟下結論,往往是錯失契機的開始。因這不僅喪失藉由審判過程讓惡德官僚明白自己過去的作為不但違法而且有責的可能性,同時也剝奪讓法院深化因果關係論述的機會。
更重要的是,原有重新檢討《刑法》125條濫權追訴罪行為主體,是否須限於法官檢察官,甚至或許能讓最高法院停止適用根本與潮流脫節、只求包庇第一線刑求者的判例見解(30上字511號等),但這些契機卻葬送大海。
代表國家刑事追訴權力的第一線公務員刑求逼供,當然是對司法公正性最強烈的侵害。連現行刑法典的前身「暫行新刑律」裡處罰對象都包括警察等人了,該等行為僅能變相適用公務員加重之傷害罪、強制罪,卻無法援引保護國家司法公正性的條文!
我們不但有誤用法學理論上的概念以求為刑求「共業」解套的檢察官,也有信奉「起訴不一定要讓當事人有罪,而是要給他教訓」的檢察官。這些人和那些惡德官僚,都令我們膽顫心驚。但除了膽顫心驚之外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