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21日
【蘋果日報/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基隆發生女子涉嫌妨害公務罪,卻在議員與市長關說,並在遭毆傷警員接受對方道歉下,將涉嫌者放行。警員如此忍氣吞聲,看似息事寧人,殊不知已觸犯《刑法》之重罪。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若遇有相對人施以強暴脅迫者,行為人即會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妨害公務罪,若因此致公務員受重傷,則可處3到10年的有期徒刑,若致公務員死亡,甚至可處7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此罪的處罰之所以如此重,其目的正在保護公務員能安心且依法執行職務,不過因此罪的目的,在保護公務執行的不受阻礙,而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遭強暴脅迫的 公務員,即便自己不計較,也無私了之權。
所以,當警察在為交通取締時,若遭對方傷害,即可以觸犯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為逮捕。而因刑事訴追主體為檢察官而非警察,所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警察於詢問完畢後,除非是屬最重本刑1年以下的輕罪,或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之案件,在得檢察官同意而可為函送外,否則,即應將被告與相關卷證資料一併移送給檢察官,以為進一步的偵查。
警擅放人即觸刑法
此規定之所以如此嚴格,其主要原因在於,警察於現行犯逮捕的場合,往往基於急迫性而以社會秩序維持為優先考量,但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卻未必有較為縝密的考量,基於人身自由保障,自當立即移送給檢察官,以防止警察濫行逮捕。
既然警察面對現行犯逮捕,不管其所犯何罪,都須聽憑檢察官指揮,而不可擅自放人,則類似此次基隆所發生的事件,由於警察是以妨害公務罪為逮捕,則在此罪非屬1年以下的輕罪下,警察自應將人犯即送檢察官。惟若承辦警察在受到上級長官或議員的關說下,未將人犯移送檢察官而私自放人,即會觸犯《刑法》第163條第1項的公務員縱放罪,而屬法定刑在1年以上、7年以下之重罪。
承辦警員或可說這是依據上級命令或指示,以此為免責理由,惟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違法的命令並不能成為阻卻違法的事由。且就犯罪偵查而言,警察僅能聽從檢察官的指揮,除此之外,其並無上級長官可言。更何況,即便認為此類違法命令可為警察的護身符,惟此種關說的過程,上級長官不會笨到以書面下指令,若基層警員未能當場錄音、錄影,又何能證明有此施壓之情事?到頭來,還是得由基層警察來承擔一切責任。
基層警員常碰到上級或民意代表施壓情況,若因此退縮,甚至擅放人犯,要非視法律於無物,即是不解法律咎責嚴重性,不管何者,都暴露出警員法治觀念亟待加強。惟有將法律至上、不畏權勢理念灌輸於每個警員心中,才能防止關說一再發生,也才能樹立警察在人民心中威望。
【蘋果日報/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基隆發生女子涉嫌妨害公務罪,卻在議員與市長關說,並在遭毆傷警員接受對方道歉下,將涉嫌者放行。警員如此忍氣吞聲,看似息事寧人,殊不知已觸犯《刑法》之重罪。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若遇有相對人施以強暴脅迫者,行為人即會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妨害公務罪,若因此致公務員受重傷,則可處3到10年的有期徒刑,若致公務員死亡,甚至可處7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此罪的處罰之所以如此重,其目的正在保護公務員能安心且依法執行職務,不過因此罪的目的,在保護公務執行的不受阻礙,而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遭強暴脅迫的 公務員,即便自己不計較,也無私了之權。
所以,當警察在為交通取締時,若遭對方傷害,即可以觸犯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為逮捕。而因刑事訴追主體為檢察官而非警察,所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警察於詢問完畢後,除非是屬最重本刑1年以下的輕罪,或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之案件,在得檢察官同意而可為函送外,否則,即應將被告與相關卷證資料一併移送給檢察官,以為進一步的偵查。
警擅放人即觸刑法
此規定之所以如此嚴格,其主要原因在於,警察於現行犯逮捕的場合,往往基於急迫性而以社會秩序維持為優先考量,但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卻未必有較為縝密的考量,基於人身自由保障,自當立即移送給檢察官,以防止警察濫行逮捕。
既然警察面對現行犯逮捕,不管其所犯何罪,都須聽憑檢察官指揮,而不可擅自放人,則類似此次基隆所發生的事件,由於警察是以妨害公務罪為逮捕,則在此罪非屬1年以下的輕罪下,警察自應將人犯即送檢察官。惟若承辦警察在受到上級長官或議員的關說下,未將人犯移送檢察官而私自放人,即會觸犯《刑法》第163條第1項的公務員縱放罪,而屬法定刑在1年以上、7年以下之重罪。
承辦警員或可說這是依據上級命令或指示,以此為免責理由,惟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違法的命令並不能成為阻卻違法的事由。且就犯罪偵查而言,警察僅能聽從檢察官的指揮,除此之外,其並無上級長官可言。更何況,即便認為此類違法命令可為警察的護身符,惟此種關說的過程,上級長官不會笨到以書面下指令,若基層警員未能當場錄音、錄影,又何能證明有此施壓之情事?到頭來,還是得由基層警察來承擔一切責任。
基層警員常碰到上級或民意代表施壓情況,若因此退縮,甚至擅放人犯,要非視法律於無物,即是不解法律咎責嚴重性,不管何者,都暴露出警員法治觀念亟待加強。惟有將法律至上、不畏權勢理念灌輸於每個警員心中,才能防止關說一再發生,也才能樹立警察在人民心中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