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法官呂政燁審理一件毀損案,未依規定在開庭前五天送達傳票,也沒傳訊被害人,收案五天就判決;法院認他違反辦案程序,情節重大,決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據指出,鄭姓男子不滿房東要他搬走,毀損屋內裝潢,還放條死魚在冰箱,房東氣得控告鄭姓男子毀損。去年十二月卅日,台北地院法官呂政燁受理這件案子,未依五日前送達傳票的規定,今年一月四日開庭,當天就判決房客拘役廿天。
房東不滿案子就這麼結掉,指責法官不讓他主張權益,鄭姓房客也未賠償就輕判,請檢察官上訴。高院批一審法官粗率,未傳訊被害人,從收案到判決不到五天,只求立刻結案;二審勸雙方和解,房客同意賠九萬元,獲判緩刑。
呂政燁是由律師轉任法官。台北地院自律委員會日前開會,表決通過建請院長依法官法規定,將呂送評鑑。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前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法官評鑑推動情形時表示,有四位法官送評鑑,據了解,其中就包括呂政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