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8日

[聯合報]專家:新聞自由 不能無限上綱


2012年08月18日
【聯合報╱記者李承宇/台北報導】 

壹週刊偷拍藝人小S等人在別墅戶外泳池邊舉行派對,最高法院判壹週刊社長裴偉妨害秘密罪。專家認為,媒體雖然身負監督社會、捍衛民眾知的權利的責任,但新聞自由也不能無限上綱,侵犯到他人隱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內容事務處處長何吉森表示,雖然媒體在公開場合有採訪的權利,但壹週刊記者明知派對是在有圍牆的私人領域中進行,還從高處偷拍,確實侵害到他人隱私,就算是公眾人物也有隱私空間,需要被尊重,「媒體不能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而侵害到別人的權利。」

美國曾有一個記者偽裝成病人向無照的密醫求診,並將過程偷拍下來在媒體上播放,密醫遭到懲處但控告該記者侵犯隱私,美國法院認為該記者確實侵犯他人隱私,判密醫勝訴。

何吉森以美國這起判決為例,說明媒體捍衛採訪自由,與受訪者維護自身的隱私權應該可以分開來看,媒體不能舉著新聞自由大旗而進行違法的行為。

中正大學電訊傳播所副教授管中祥認為,要先釐清派對本身與公共利益是否有關。公眾人物在媒體前的隱私確實比一般人小,但其在私領域的行為如果沒有危害到公共利益,媒體大肆報導的正當性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