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

[蘋果日報]精神衛生法真能防止悲劇嗎(吳景欽)



2012年08月01日 蘋果日報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美國丹佛市在蝙蝠俠首映會裡,發生慘絕人寰的屠殺事件,而此類大量殺人犯雖多患有精神疾病,卻難以被預先察覺,致成為社會的隱憂。而對於精神疾病者的醫療問題,不管在哪個國家,都得面臨人權保障與他害防止間的衝突,我國亦不例外。

雖然精神疾病者所佔犯罪比率極低,但只要一發生即可能造成極大的傷亡,就因此,如何及早察覺與治療,就成為最重要的工作。而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經精神醫師診斷為嚴重精神疾病者,不僅須通報主管機關,更須由其家屬一人擔任保護人,以來為相關緊急處置與照應,而成為最重要的預防機制。只是根據此法第3條第4款,關於嚴重病人的定義,竟規定為「須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但於現今多元社會,何能清楚判斷所謂怪異或奇想,此不僅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更與醫學專業嚴重脫節。
而對於嚴重精神疾病者的照護,除了依賴保護人外,由於現行法採取強制通報制,也等同課予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須為持續追蹤的義務,若再加以警察對於人民的保護任務,我國對於重大精神疾病患者,即存有多元的預警系統。惟若像此次屠殺事件之類的行為人,多屬邊緣性人格者,平時雖少與外界接觸而處於孤立狀態,卻仍可能正常就學與就業,此於現今宅文化當道下,自不易被發覺有何異狀。而在其不可能主動就醫,若家屬亦無警覺下,就難為事前的預防與治療。
而更大的問題,還來自於強制住院的憲法疑義。因關於嚴重病人的對待,基本上以居家的社區治療為原則,但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項,若有危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時,經醫師診斷須住院者,保護人即有協助送至專門醫療處所為矯治的義務。若病者拒絕,依據同條第2項,主管機關不僅得為緊急處置,更有送請2位以上醫師為強制鑑定的義務。一旦鑑定有住院的必要,即應報請中央審查會為審理,並依據同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為最長60日並可為延長的強制住院處分。

「強制鑑定」爭議大

目前最受爭議的強制鑑定與住院,雖已有法律明文,也有一定判斷程序,卻仍是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有違人身自由須由法院決定的憲法原則,備受爭議。在去年大法官所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裡,針對患有傳染病者,行政主管機關基於人民生命、身體安全考量,而對其所為的強制隔離措施,因目的乃在保護而非處罰相對人,自不能與刑事處分相提並論,再加以現實的急迫性,因此認為無庸適用《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而無違憲之虞。
依此而論,現行強制鑑定與住院的規定,在形式上雖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惟如此關乎病者重大權利的事務,不管是在決定過程,還是事後的法院救濟,皆未採取聽審程序,不僅無法讓當事人或其保護人為一定的意見表達,鑑定者亦不受詢問或詰問致無受檢驗的可能,而在實質上違反《憲法》正當程序的保障。也因此,如何在人權與公益間取得平衡,主事者肯定得審慎以對,並亟思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