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 自由時報
〔記者林恕暉、項程鎮/台北報導〕
檢察官經常以他字案偵辦案件,監委李復甸調查認為,他字案簽結可能因人為操控出現弊端,他字案偵辦也過度浮濫,影響被告防禦權,簽結時也讓原告無法聲請再議,且法務部僅以行政規則規定,刑事訴訟法無條文依據。監察院昨決議糾正法務部、高等法院檢察署,並要求兩單位檢討。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對此表示,將依監院糾正意旨,督促所屬檢察機關確實改善;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也說,尊重監院意見。
李復甸表示,他擔任律師時,常常發現有檢察官動輒以他字案偵辦,往往因為行政疏失,甚至人為操控,衍生弊端,但他字案偵辦、簽結的法源僅為法務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現行刑事訴訟法找不到任何條文依據。
李復甸說,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常遭外界質疑違反偵查法定原則,法務部應儘速檢討,向司法院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將他字案偵辦給予一定條件限制,避免濫訴。尤其檢方他字案往往突襲偵查報告,妨礙被告行使防禦權,不僅嚴重妨害人權,也影響檢察機關的聲譽。
李復甸說,他字案簽結也對原告形成不利,不同於「不起訴處分」可以讓原告聲請再議,檢察官一旦以他字案簽結,也讓原告無路可走,不知道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