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

[聯合報]8年藏101案卷 書記官判8年



2012年08月14日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桃園地院前書記官常毓生,8年來藏匿101件刑案卷證,桃園地院昨天對自己人「下重手」,依偽造文書重判他8年徒刑。

對於偽造文書判8年徒刑,連檢察官都覺得「重」,一般偽文案,很少判超過3年徒刑,常毓生(43歲)因犯了法院禁忌—對案件怠墮和影響司法信譽,才被判重刑。

常毓生在出事後,已被法院記二大過免職,還被檢方聲請羈押,因未查出他向當事人索賄和貪汙,只是工作怠墮,獲准交保。

桃園地院調查,常毓生任刑事書記官時,對於100多件上訴、執行案件,註明已上訴、執行,實際上卻藏起案卷,未移轉高院或地檢署執行,影響案件進行,其中5件判決確定的執行案是罰金和拘役案件,因行刑權時效消滅,讓5名被告「賺到」。其餘案件只是被「拖到」,仍可依法審理和執行,不會對被告或被害人權益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