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蘋果日報]一個特偵組 各自解讀(高榮志)
2012年07月03日 蘋果日報
高榮志,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特偵組偵辦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貪案,從先前的狀似低調消極,到後來迅雷般拘提搜索聲押,都被外界鉅細靡遺解讀。以「溝通理論」聞名的心理哲學家Paul Watzlawick曾說:「人無時無刻都在溝通。」即便是保持沉默、沒有回應、極力避免溝通,其實,仍都是一種「溝通行為」。只不過,傳達出來的訊息,各自解讀。
本案實質內容,外人所知有限,茶餘飯後,八卦兩句。至於搜索扣押、拘提羈押,由法院把關,不勞他人案牘傷神。但伴隨引發的制度性爭議,卻是我們應該省思的。一是特偵組對「不先行傳喚被告」的「消極不作為」,以及,發言人對「自首」的「積極性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原則上,我們樂見檢察官落實本條的立法意旨。這個條文,有其制定之目的,就是希望導正檢察官過於重視被告供述或自白的實務現況。否則,輕則擾民,任何人遭受雞毛蒜皮的指控,就要擔心受怕,跑一趟檢察署。重則淪為刑求逼供的溫床,欠缺堅實的物證輔佐,拼湊剪貼說法,就易生冤獄。
只是,這個條文是「訓示規定」,檢察官違反了,沒什麼法律效果,也就從來沒被當一回事。此次特偵組竟在被告想主動說明案情之時,以此為由,拒絕其到案,並撈出這個幾乎已快被遺忘的法條來闡述。作為偵查機關的龍頭老大,帶頭貫徹實踐本條,甚值讚許。我們也願意相信特偵組極力避免與被告「溝通」,散發出的,「應該也最好是」檢察體系,開始「重視物證更甚自白」的決心。
過度發言反引聯想
再來談談特偵組發言人對「這算哪門子自首」的評論。有人舉出最高法院的判例、決議與《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批評檢察官的法律見解錯誤,固然言之成理。但檢察官作為國家之公訴人,本來就可以不認同法院的見解,獨立表示一己之法律意見,也無可厚非。只是,檢察官的職責畢竟在偵查、起訴,能否認定為自首,是法院在審判階段才須審酌的問題。話說回來,特偵組本來就可以視個案狀況,傳喚、拘提被告,甚至是證人,根本就與他們「是否符合自首」的條件無涉。簡言之,符不符合自首,是量刑的問題,更是法院的權責,根本不會影響檢察官的偵辦或判斷是否予以起訴。過度的「發言溝通」,難免給人不必要的想像空間,究竟是有意的放話?或是無心之贅語?
特偵組承辦重大案件,涉案人高官權貴,必定受到高度矚目與檢視。不要說是偵辦程序,即便是發言,稍有不慎,傷人一百,自傷五十;法律與智慧,缺一不可。更應念茲在茲的可能是,剷除腐敗的權力是如此主動且鉅大,因此需要有被動的法院,代表司法權來監督制衡。而賦予特偵組如此權力的,並不是任命他們的高層長官,而是全體國民。人民,才是特偵組所應該透明溝通的起點與終點,也才是特偵組是否稱職的最後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