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

[蘋果日報]設刑後強制治療專區的困難(吳景欽)

2012年06月16日 蘋果日報
吳景欽

法務部在鄰近台中監獄之處,興建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的專區,引發台中市政府以未先受告知而強烈抗議。事實上,自從對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立法通過後,此制度即面臨違憲爭議與執行的困難。

2005年1月《刑法》修正時,為了防止性侵害犯的再犯問題,即仿效德國自納粹時代即存有的保安監禁制度,而增訂《刑法》第91條之1,即刑後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並於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此條文,性侵害犯經評估具有高度的再犯危險時,即便已經服刑期滿,仍須接受強制治療,直至再犯風險明顯降低為止。雖然強制治療非刑罰而屬保安處分,可以勉強規避雙重處罰的質疑,但就拘束人身自由而言,實與刑罰相差無幾。又關於強制治療的期間,僅言明至再犯風險明顯降低為止,而無最長期間的限制,強制治療即可能成為一種變相的長期,甚至是終身監禁。
公開資訊接受監督
所以,為避免雙重處罰質疑,對性侵害犯的刑後強制治療處分,重點應在矯治而非監禁,因此,於法、於現實皆不能將矯治處所設於監獄內,而須找尋專業醫療處所。惟一般的醫療機構不可能接手此燙手山芋,自得另闢地點以為專門醫院的設置,但法務部只要宣布設立地點,必遭當地居民反對下,此專責、專業的治療處所,即便已遭監察院糾正,卻仍陷入遲遲無法設立的窘境。

原本依據《刑法》第1條後段及第2條第2項,即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有不溯既往原則的適用,即只要行為時點在2006年7月1日之前的性侵害犯,即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再加以性侵害犯屬重罪,審理期間動輒超過五年,且還須服刑完畢下,目前能適用此強制治療處分的人數仍屬有限,而可暫時以台中監獄所附設的培德醫院為矯治處所,多少為專門醫院找尋與設立的困難,舒緩一些壓力,並能有一定的緩衝期間。

惟在去年10月,由於性侵害犯於假釋或出獄後的再犯事件頻傳,因此,立法院即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22條之1,而將刑後強制治療,亦溯及於2006年7月1日之前的性侵害犯,並於今年1月1日生效。此種不利溯及,雖在防止再犯,卻已屬一種事後法處罰,致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而嚴重挑戰著《憲法》底線。同時,必會造成矯治人數的大量增加,而使得專門醫院的設立更趨於迫切。或許也是造成此次事件,法務部想魚目混珠、暗度陳倉的原因所在。

因此,如何落實矯治,並建立專門矯治處所,必是當務之急。對於可能的反彈聲浪,法務部肯定得花時間與當地居民溝通,並將所有專區設立與管理資訊公開以來接受監督,而非以強度關山方式為面對。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