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6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胡蓬生/苗栗報導】
蔡姓男子等6人前年因大埔事件到苗栗縣長劉政鴻家外撒冥紙抗議,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聲請簡易判決,地方法院法官蔡志宏認為蔡男行為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不成立犯罪,昨天駁回此案。
苗栗檢方認為蔡男等人到劉政鴻的住家撒冥紙,並非縣府或官舍,言論自由仍應有一定限度,將提抗告,要求發回繼續審理。
蔡志宏駁回檢方的簡易判決聲請裁定,強調全案如果經確定,將具有與不起訴處分相同效力,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或特定再審事由,否則不得再起訴。
他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對首長、政治人物或有公共決策權限的公務員,因政策決定、施政結果引發人民批評、抗議、嘲諷、辱罵或情緒宣洩等政治性訴求言論,即使侵害首長等人名譽權,應認不屬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
蔡男等人撒冥紙前是參加與大埔抗議事件有關的朱姓婦人公祭,過程中有人高舉「台灣公義行動聯盟」旗幟,表達政治訴求的意圖明顯,可合理認定蔡男等人公然侮辱的行為,是為表達對大埔徵收事件不滿情緒或是抗議性的政治言論。
苗栗檢方對院方的裁定不服,昨天表明將提抗告,強調蔡男等人撒冥紙地點並非劉政鴻任職的縣府或縣長宿舍,且該處還有其他家屬居住,難道對政治人物的個人住宅拋撒冥紙也可不受限制?
檢方強調,蔡男等人往劉政鴻住家撒冥紙,無法確認是為了抗議大埔事件,如僅出於抗議目的,蔡男等人應前往縣府或縣長宿舍,而非縣長的戶籍地,蔡男當時撒冥紙縱然在抗議,但也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
檢方指出,蔡男等人是否涉公然侮辱罪嫌,攸關言論自由與公然侮辱罪間的爭議,應由法官實質審理,不宜程序上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