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

[聯合晚報]觀察站/院檢互槓 不如好好辯一辯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2012.06.04
檢察官吳巡龍上午前往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最高法院刑庭決議已經讓法官的天平傾斜,讓10年前的司法改革議題重回檯面檢視。

最高法院日前所作的決議,用白話說,就是認為被告不用自己去證明無罪,檢察官應負完全的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刑庭總會決議的精神,主要是要回歸無罪推定原則,重新定位、釐清法庭活動的角色。而所謂的公平正義,在人權意識高漲的今日,是寧縱勿枉,但發現真實,到底是誰的責任,回歸我們的刑事訴訟體制,民眾要法官跳下來查案,有了預判心證,還是全由檢察官以證據去推翻原本是無罪的被告,然後將被告定罪。

包括吳巡龍乃至聲援的檢協會,他們憂心最高法院的決議,已讓法官淪為被告的辯護人,置被害人權益於不顧,成了「不公平的法院」,讓這場院審對立,成了被告人權與被害人人權的拉距戰。

事實上,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據」。換言之,法官「有權」主動調查事實的真相,不限於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證據,另「但書」規定,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法官不可以不調查。

最高法院在作成決議時,最後還動用票決,認為基於速審法、兩公約對被告「無罪推定」的堅持,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的責任,而有義務依職權調查,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的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

院檢為此對立、互槓,就被害人的立場看,他們擔心被縱放,就被告人權言,證據不足就應該判決無罪,檢察官大門口前靜坐抗議,倒不如坐下來好好辯論,讓公平正義,與發現實現併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