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日

[中國時報]熱門話題-實現司法正義 院檢皆有責

中國時報 【昭昭/北市中和(文字工作者)】2012-06-05 吳巡龍檢察官至最高院靜坐,抗議該院刑庭總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公平正義維護』事項,以利於被告為限。」決議違法違憲。最高院認決議符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兩公約、刑事妥適審判法揭示「無罪推定」理念。
 
就事論事,刑訴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但書:「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依文義解釋,兩要件只要符合其一,法院即應依職權調查,並非應同時具備,亦無前因後果關係,最高院決議恐與法律規定齟齬。


然犯罪證據隨時間流逝漸趨薄弱,代表國家訴追的檢察官,如能於偵查中善盡調查能事,充分舉證再起訴,由法院居中立地位認事用法盡速裁判,當可節省司法資源,減少院檢互推調查證據責任。

反之,檢察官舉證不足或恣意起訴,影響訴訟上較弱勢之被告權益,且增加法院認事用法困難。如因舉證不足,又無其他佐證而判決無罪,檢方恐亦難辭其咎。

司法真諦貴在懲奸除惡,實現正義,院檢如有依法行事,責無旁貸的認知,無謂紛爭自然銷聲匿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