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法官職權調查義務只限對被告有利事項」的決議,引發審、檢激戰,連最高檢察署都加入戰局,痛批最高法院「侵犯立法權」。最高法院昨天罕見以「判決書」回擊,指責檢方在一起性侵案中未盡舉證責任,反以法院沒有調查證據為由,上訴最高法院,直批檢察官怠忽職守。
這起讓法院一吐為快的性侵案,是發生在九十七年間,廿五歲在高雄市政府工作的陳姓男子,愛上同事年僅十五歲的女兒,二人進而交往,並成為男女朋友。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晚間,陳與這名國三女生一起出遊,並發生性行為。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二人分手後,女生行為被母親察覺有異,經詢問後,才知道她與陳有性關係,向警方提出告訴。
檢方依女生證稱,認定陳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到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每周六、日下午,都和她性交,依一罪一罰,起訴陳廿個妨害性自主罪。一審認為,該女指訴過於籠統,日期也是推算的,判決十次有罪,十次無罪。
檢方對無罪部分並無不服,被告陳男則就十次有罪部分上訴。二審依陳的同事證詞,證實女生指稱的九次性交時間,陳都有不在場證明,所以將九次有罪的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僅論處一次妨害性自主罪。
但檢方卻以法院在審判中沒有調查證據為由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十八日將案件駁回,判決陳七月徒刑確定。
引人注目的是,最高法院為了回應檢方連日來的抨擊,將本案的判決書放在法官論壇中,狠狠「修理」了檢方一頓。判決中內批評檢察官起訴不能「草率」,如果沿襲舊例,因「有全理懷疑」,即行起訴,此後袖手旁觀,依賴法院補足、判罪,是不夠嚴謹、不合時宜的做法。
判決書內同時「教育」檢察官,應引進企業經營、經濟效益的新觀念,選擇罪證明確的證據做為「起訴客體」,才能在法庭攻防中,獲得致成功、實效,達到打擊犯罪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