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1 工商時報【謝璦竹、康彰榮】
原訂月底舉行的八次江陳會,恐因兩岸投保協議卡在人身安全「無保障」而延宕。消息傳出後,讓外界大感吃驚。談到台商赴大陸投資安全及保障問題,總會讓人聯想起2007年發生的北京新光天地經營糾紛。
由新光三越與北京華聯集團合資的北京新光天地,2007年4月風光開張,但當年8月底卻發生北京華聯檢舉新光三越貪污,新光天地總經理吳昕達及幹部在離開北京前,遭北京警方架走,隨即被貼身看管7天。
這起投資糾紛震驚兩岸政商界,大陸高層指派當時副總理吳儀介入協調後,新光三越和華聯避免對簿公堂,選擇在香港仲裁,去年更傳出雙方達成和解。不過該事件也讓台商投資風險浮出水面。
企業間的商業糾紛通常屬於商業契約,為私法領域,一般國際慣例不會在投資保障協議中明定解決機制,但我方這次在兩岸投保協議中要求商業糾紛解決機制,正是針對大陸企業背後很多有政府背景,使商業糾紛複雜化的特殊情況。
此次兩岸商談投保協議,可望明定台商在與陸商的商業合約中,可約定透過仲裁解決爭端,並指定台灣的仲裁機構;同時,大陸拘捕台商或其員工時,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然而,這中間仍然有漏洞,可能使投保協議,對期望已久的大陸台商而言,恐淪為一紙空文。
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今年3月剛修正的大陸刑事訴訟法中的「秘密拘捕」條款。該法規定,涉嫌恐怖活動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重大賄賂」犯罪的嫌疑人,警方有權不通知家屬、在正式拘留系統外祕密羈押嫌疑人長達6個月。
對於大陸刑訴法的新規,海外專家曾表示,修正案給予警方和國安部門的強大權力,對於與大陸強大利益集團存在衝突的外國商人影響重大。當時就有台商表示:「如果我和大陸有官方背景的企業做生意,彼此發生糾紛,對方要搞我,是不是也可以被定罪為危害國家安全?」
大陸剛頒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例不到半年,兩岸投保協議的商談就要觸及這敏感問題,台灣代表理應要為台商爭取最大權益和保障,但要在談判中爭取到比大陸民眾更好的「超國民待遇」,確實也是一項艱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