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5日 蘋果日報
劉孔中
立法院近來因美牛爭議,出現反對黨委員杯葛議事並夜宿議場數天直到休會為止,使立法院議事陷入癱瘓。此類事件在立法院並非首例,君不見立法院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地方自治法》及陸生來台相關法案時,反對黨委員不僅霸佔主席台、強行上鎖國會議長出入通道甚至還爆發肢體衝突的暴力事件。對於各界提出立法院長應行使警察權的呼籲,王院長則以沒有任何法源依據可行使警察權回應。
助立院維持秩序
誠然,我國立法院欠缺議長行使警察權的明文規定,《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只是規定「立法院長應本中立公平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並無議長警察權條款。
議事規則對議長警察權也沒有規定,僅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5條:「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但其位階太低,且並非以立法院長為明確授權對象,也不適宜做為議長警察權之依據。
其次,動用隸屬行政權之警察有混淆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虞,因立法院警衛與一般警察並無二致,屬於行政權的一環,若賦予國會議長指揮監督警察之權,或令屬於行政權的一般警察介入立法院的立法過程,在體系上會有所混淆。
然而觀諸英美德日法等民主先進國家,其國會議長都具有相當大的警察權,例如可禁止不遵守議事規則,或有損國會尊嚴且不聽勸誡的國會議員發言、將其逐出議場(英國及美國國會當議長要將某位議員驅逐出場時,由糾儀長將其帶出場)。甚至可暫停其出席國會參與審議的權利(德國),並採取一系列懲罰措施(德國聯邦眾議院議長可處違規議員1千歐元罰款,再犯則提高為2千歐元;法國則可扣除議員津貼)。對於維持國會之秩序、尊嚴與效率極有助益,足堪我國仿效。
世界上有在法律層次賦予議長警察權之例,如日本、韓國;亦有採國會自律者,如美國、德國與法國。我國立法院如基於國會自律,以內規層次的議事規則制訂議長警察權,雖無不可,但若能透過法律規範,更能增加國會議長警察權的正當性,免除爭議。
此外,為維持權力分立原則,建議立法院可比照美國國會自1828年就設立的國會警察及我國司法體系的法警,建立在勤務、人事、考選任用等,均與一般警察不同的立法院警察,並使其在糾儀長指揮下,協助立法院長維持國會秩序、尊嚴、效率與安全。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