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
[聯合報]判子女免扶養 案例極少
2012.05.10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孩子年幼時,父母親不盡扶養責任,老了卻要子女負扶養責任,合理嗎?法界人士指出,司法實務上大多判決子女負扶養父母的義務,除非子女能證明因為支付扶養費「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父母沒有正當理而未盡扶養義務」,或曾被父母性侵、家暴。由於舉證困難,法院判決子女免付父母扶養費的案例少之又少。
父親承認沒養過兒子 律師兒子勝訴
律師賴芳玉指出,父母告子女要求支付扶養費的案件,法院大多數判決子女敗訴,但曾有一案例,父母離婚後,兒子由母親撫養,父親從未探視過兒子,更沒扶養兒子,兒子長大成為律師,父親向兒子要十萬元扶養費後覺得不夠,打官司要求每月支付扶養費;因父親承認沒養過兒子,兒子又曾付過十萬元扶養費,法官判決兒子不必再付扶養費給父親。
拋家棄子國外犯罪 六旬回台仍要養
法界人士指出,某知名人士早年拋家棄子並在國外犯罪,法院判准離婚並要求他每月給付兒子扶養費,但他從未履行扶養義務,直到六十多歲回台灣,兒子已有一定社經地位;他訴請兒子支付扶養費,官司從一審打到三審,最後法院還是判兒子要付扶養費給父親。
出入酒店兒女卻送育幼院 判免扶養
【記者何烱榮/彰化報導】彰化縣七十一歲李姓男子,指責三名子女忘恩負義,打官司要他們每月各付三千五百元扶養費,三子女拒付,和父親對簿公堂。法官審理發現,李姓男子年輕時拋妻棄子,獨自到台北市酒店工作,月入十多萬元,卻不拿錢回家;妻子因車禍昏迷,三名小孩無人照顧,一度被送到育幼院。但因李姓男子二兒子未出庭陳述,法官因此判女兒和大兒子都不必付扶養費,但二兒子每月得付三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