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1
【林偉信/特稿】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貪汙案,因檢察官逾期未上訴,最高法院「依法」駁回,造成原本應判有罪的案件,卻無罪定讞,法官喝花酒還收賄,幸運逃過牢獄之災,之後卻可以獲得補償金,凸顯刑事補償法的「荒謬」性,像這類本身有重大過失者,竟也能獲得所謂的「冤獄補償金」!更氣人的是,造成疏失的檢察官,無人追究相關責任,檢方指責法院;法院怪罪檢察官,相互推諉卸責,到現在沒有人出面負責。看在民眾的眼裡,根本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刑事補償法是從舊法「冤獄賠償法」修訂而來,依過去冤賠法的規定,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是不能請求賠償。由於法規限制較嚴格,造成許多人因不知情,以致未到庭被通緝後遭羈押,卻因個人的「可歸責性」,無法獲得冤獄賠償。
鑑於舊法太嚴格,新實施的《刑事補償法》就大幅放寬標準,只要是無重大過失,因受不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都可依法請求國家補償。即便有「可歸責事由」,法院審理時,只能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減低補償金額。
就法論法,職司審判工作的法官,雖然明知請求人行為不檢,自己受羈押也需擔負責任,卻只能依法審查,給予刑事補償金,司法如果不能杜絕這種不公不義事情的發生,勢將無法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許聰元是首件涉貪法官聲請刑事補償獲賠的案件,如果司法院、法務部不及時監督,追究檢察官失職未上訴的行政責任,並向失職者求償全民付出的補償金,一旦超過法定的兩年請求時間,到時侯又將造成另一個怠忽失職,形成司法沉痾、官官相護的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