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9
〔記者項程鎮、張文川、楊國文/台北報導〕徐自強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獲釋,法界反應不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主委陳淑貞律師就質疑,整部速審法「看不到被害人及家屬的影子」、「只從被告的角度處理問題」。
司法院指出,「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99年5月19日公布時,被告羈押超過5年者有30人;99年9月1日施行後,收押逾5年者降至24人;徐自強今天獲釋後,目前已沒有被告羈押超過5年。
另外,速審法規定,被告纏訟8年可聲請減刑,目前有107案依法減刑。再者,纏訟6年以上案件,如有3次判無罪,檢方不得上訴,目前有28件案子禁止檢方上訴。若一、二審判被告無罪,檢方須從嚴上訴,目前有49件限制檢方上訴。
對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主委陳淑貞律師質疑速審法只保護被告;她指出,速審法因院檢怠惰而立法,應檢討相關責任,且應兼顧真相的發現和保護被害人。
批判決反引起更多疑問
針對徐自強判決,陳淑貞認為,判決結果未能釋疑,反而引起更多疑問,因為如合議庭只認定徐涉擄人勒贖,依目前實務界量刑結果,根本不會判無期徒刑這麼重;但如認定徐參與撕票,就該判死刑。因此,徐案似乎是速審法實施後,才趕快結案。
司改會︰纏訟折磨被告
不過,長期協助徐自強翻案的民間司改會,對徐仍判有罪感到痛心和遺憾,並指本案纏訟16年,長期折磨被告和家屬;大法官93年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認定本案有重大瑕疵,徐才能在死刑定讞後,據以非常上訴成功並獲得再審機會。司改會強調,外界質疑徐獲釋後可能脫逃,純屬多慮。
法界︰速審法只重視速結
釋字第582號解釋指出,共同被告自白,須讓被告彼此間對質及詰問,才有證據能力,徐自強因其他共同被告自白徐參與犯罪,又沒找徐對質及詰問,才釋憲翻案成功。
針對速審法施行後,刑事案件頗有「大清倉」結果,律師蘇友辰質疑,速審法只重視「速結」案件,只照顧到刑事案被告,卻未適用在民事案件,法律公平性在哪裡?值得深思。
網友︰耗到過時 然後放人
徐自強獲釋消息傳出後,台大實業坊(PTT)網友昨天也議論紛紛,tomshouse16認為:「耗到過時,然後放人,超爽的」phantomli:「徐案的爭議非常大,如果能成歷史新碑,敦促檢方審慎蒐證後再起訴,比較有意義」;midmoom說:「沒證據敢判8次死刑,這件事該攻擊的是司法的怠惰和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