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25日
【唐鎮宇、丁牧群╱台北報導】為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了解與信賴,行政院會昨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未來只要符合年滿二十三歲、高中學歷以上、住在管轄法院四個月以上的民眾,就可擔任「觀審員」,和法官坐上審判台,共同審理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或殺人等故意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
司改會批「假的 」
但觀審員多數意見與法官不一致時,由法官決定判決結果,法官須在判決中說明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批,如果觀審員意見對法官判決沒拘束力,政府對外宣稱觀審制「人民可以做法官」是假的,其實是「只讓你看、不讓你判」,「只讓你說、說了不算!」
林峯正說,《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起訴後,會把所有證據送給法官,但內容絕大多數對被告不利,法官事先看過後容易先入為主;司法院版《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要法官和觀審員同時在審判日時一起看證據,但法務部卻堅持法官可先看資料,這項爭議還有討論空間。
司法院日前將《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會銜行政院,行政院院會昨通過草案,因部分條文兩院有不同意見,草案將兩院意見並陳。司法院表示,會盡快把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完成三讀。
妨害審判罰三萬
該草案規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如加重強制性交、販賣人口賣淫等)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公訴案,可有五位觀審員陪同審理。觀審員若收賄,可處一年以下徒刑,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議或妨害審判秩序,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觀審制立法重點
觀審員資格:年滿23歲以上、高中學歷以上,未被褫奪公權、起訴等,但正副總統、軍、警、消、黨務、司法官、律師等不能擔任
可設觀審員的案件:最輕本刑7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公訴案件
觀審員數量:每一庭會有5名觀審員加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
觀審員工作:可參與認定被告有無犯罪、觸犯何種法律、應判刑多久。觀審員多數意見與法官不一致時,由法官決定最後判決
資料來源: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