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9日
[中國時報]速審法亂象 今起引爆
2012-05-19 01:23 中國時報 【吳景欽】
為彌補判決確定後至發監執行日間的空窗期,法務部與司法院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針對判刑二年以上確定者,檢察官可逕行拘提執行的規定,以為亡羊補牢之效。惟關於判決確定前,如何防止被告逃亡,其問題恐更大。
由於我國第一審與第二審,皆採取事實審的審理結構,因此,明明在第一審已經調查過的事實,在第二審卻又得重來一次,訴訟必也因此延宕。而雖然第三審採法律審,也限制對輕罪的上訴權,但在涉及死刑案件時,或基於慎重、或不敢為判決,最高法院即常以事實「應調查而未調查」之理由發回高院,而使案件陷入不斷上訴與發回更審的惡性循環中,以致於重罪案件的審理期間,動輒十年以上仍未確定者,已屬一種常態。此不僅耗費司法資源,更損及被告的迅速審判權,而使被告在死刑、無期徒刑,甚或是有罪、無罪間徘徊。
而在二○一○年四月廿三日,立法院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即是為了解決訴訟延宕的弊端。而其中的第七條即規定,從第一審審理開始,若經八年未能確定,經被告聲請,而由法院認為有損及被告迅速審判的權利時,即可酌量減輕其刑。惟以案件延宕為由,來為減刑基礎,顯然混淆實體與程序的區別,更可使法官依此法條,不為證據調查而直接為判決。且案件遲遲無法確定,原因正在於法院而非被告,但減刑與否,卻仍是委由法官的恣意裁量。則如此的立法,到底是為保障被告的訴訟權,還是給予法院的權宜之計,實已模糊。
而原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五項,若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法定刑十年以上之重罪,並無羈押次數與期間的限制,也因此,在此類重罪的場合,即便審理期間漫長,也可藉由無限期羈押,以來確保被告就審,並能於判決確定後,由看守所移至監獄執行,而可達於無縫接軌。惟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卻修正了《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五項規定,其中的第二項,即對此類重罪有了羈押次數的限制。同時,為了解決過往案件懸而未決而長期羈押的問題,在同條第三項,更有最長八年的押期限制,且四項更明文,若此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即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惟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法第十四條,第五條規定卻要至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才生效,為避免這些懸而未決的案件,屆時必須為釋放,這兩年來,已有近三十個久而未決的案件因此被確定,味全少東楊世銘的案件,更是史無前例的在兩星期內確定,而於現今,羈押期間超過八年的案件,竟只剩下徐自強案,《刑事妥速審判法》已成名符其實的「法院權宜法」。
而法院如此便宜行事,卻仍得面對,在重罪羈押期間有所限制下,未來如何確保被告就審的問題。尤其是當初《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時,之所以將第五條延後二年才生效,正是給主管機關一定的緩衝期,以為相對應的替代羈押手段。惟此段時間,卻看不出法務部與司法院有任何作為,尤其以電子監控來彌補人力監控不足的配套,研議雖已多年,卻不見草案提出,如此懈怠與不作為,何能面對未來?
更令人詬病的是,原本想藉由《刑事妥速審判法》來改善現行審判長期化的現象,以來保障被告迅審權的目的,施行至今,不僅審判延宕的弊病未見改善,此法反可能成為法院推掉燙手山芋的最佳藉口,讓人感到錯愕,司法改革也因此在原地踏步。(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