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2.05.25 02:33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取消相關刑罰。如獲立法院通過,未來各黨派熬夜排隊、耍心機,就為搶黃金時段及地段的情形將不復見。
行政院會通過此案後,院長陳冲表示,此次集遊法修法於鬆綁同時,也加強對和平、交通及安寧的規範,兼顧自由與秩序,是彰顯人權法治的重要法案,盼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依據政院版集遊法草案,未來室外集會遊行,應在舉行前的卅日至三日這段期間,向主管機關送交報備書;但若是因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而舉行,可在廿四小時內報備。
草案也規定,若集會遊行報備場所、路線、時間「強碰」或相臨,除非當事人可達成協議,否則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令報備在後的負責人,變更場所、路線、時間,或加以限制。
如果不報備,或是報備在後的負責人不想退讓、硬是要辦,最高可處三萬元罰鍰;草案也新增,若集會遊行地點在學校附近、且當時是上課或重要考試時,或是在醫院附近,使用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時也不得妨害安寧。
另外,草案也刪除不得於集會遊行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