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

[自由時報]交付審判聲請 裁准率不到1%


2012-5-15 自由時報
(記者侯柏青)

交付審判制度於九十一年公告施行,實施迄今,全國有七千多件聲請案,但法院裁准比率不到千分之七,裁准的機率極低。資深律師張振興表示,司法實務上,檢察官若認為被告嫌疑重大,會起訴交由法院審判,嫌疑不足就不起訴;此時告訴人有權向高檢署聲請再議,若再議也遭駁回,告訴人仍有救濟管道,可在收到駁回再議處分書後,十天內委託律師為代理人提出理由狀,向管轄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收到聲請卷後,會以檢方偵查卷的事證內容為範圍審議,不會自行調查其他證據。若認為聲請無理由,駁回後告訴人沒有抗告權;若法院認為有理由,裁定交付審判,裁定書效力視同檢方提起公訴,不過被告有權向高院提起抗告。交付審判制度由法院擔任終審角色,以確保當事人權益。總統馬英九也曾因台北市長特別費案控告檢察官侯寬仁筆錄不實,檢方不起訴後,馬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遭駁回,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仍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