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

[中國時報]1案2判 台中地檢、地院太烏龍

2012-05-31 中國時報 【陳界良、馬瑞君/台中報導】 一案兩判!台中市賀姓女子因租賃糾紛被控妨害自由,台中地檢署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台中地院在今年四月廿六日先判罰金六千元,五月廿一日竟又做出判決,判拘役廿天,讓當事人直呼「太烏龍!太離譜!」 台中地院表示,經查是台中地檢先後送二次同案到地院,且事隔一個月,二次又由不同法官審理,才出現二次判決,依法以第一次判決為準;台中地檢表示,此案因偵辦期間,剛好換了書記官,兩位書記官的作業方式不同,才出現重複送案的疏失。 賀女與柯姓女子因租賃而起糾紛,去年五月間,檢察官前往柯女的租屋處勘驗時,賀女出手取走柯女手上的文件,經警員制止並當場將文件還給柯女,柯女仍控告賀女妨害自由。檢方受理後,因案情單純,依強制罪逕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今年四月廿六日,台中地院江姓法官審理後依強制罪判賀女罰金六千元,但賀女否認強行搶走柯女的文件,提出異議,要求開庭審理,全案仍在上訴中。不料上周竟又收到台中地院的簡易判決,許姓法官判賀女拘役廿天,可易科罰金,讓賀女差點昏倒。 賀女的先生指出,同一件案子,台中地方法院竟可做出二次判決,且由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決,讓人滿頭霧水,無所適從,何況他妻子在第一次判決後已提出上訴,地檢署與地院辦案實在太烏龍!太離譜!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獲悉後立即進行調查,他表示,由於檢方在三月下旬已將此案卷宗影印本送地院審理,分到此案的江姓法官在四月廿六日做出判決;但五月中檢方再度將卷宗正本送到地院,由許姓法官分到此案,五月廿一日也做出判決。 林三元解釋,由於檢方兩次送件後,地院由不同法官受理,加上兩次送審間隔約一個月,此案在第一次判決後已結案,後審的法官才未發現重複審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若在同一法院重複進行判決,後判為無效,以第一次判決為準。 台中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林姓檢察官受理期間,剛好書記官調動,原書記官將影本卷宗先送地院審理,接任的書記官又將正本卷宗送地院,移審前檢察官也沒注意到起訴案號相同,才發生重複送審。至於電腦系統為何未發現,還要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