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1月17日 蘋果日報
記者丁牧群
檢察官吳傑人辯稱與陳姓女證人相談甚歡才發生一夜情,但法院認定他瞎扯。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峯正指出,司法官無任何藉口私下接觸原告、被告或證人,連「相談甚歡」都是大忌,呼籲當事人若遇司法官打電話來聊天、約喝咖啡或追求,可利用司法官評鑑新制申訴,揪出害群之馬。
嚴格規範肢體接觸
林峯正說,檢察官除非偵辦極敏感案件或當事人健康因素無法出庭,才會以「就訊」方式到當事人住所或地檢署以外地點問案,而且「一定會有書記官或其他辦案人員陪同」,若要臨時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或更改開庭時間,也會由書記官聯繫,檢察官通常不會親自打電話。
至於司法官還有哪些行為限制,律師蔡文玲舉例說,之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宏展(已歿)開庭時對女當事人摸手看相,還直斷她「會劈腿」,因此被記申誡,這說明司法官與當事人的肢體接觸受到嚴格規範。
律師陳佑仲補充說,司法官即使在結案後,與當事人的分際依然存在,不得利用辦案獲知的個人資料接觸當事人,更不該發展男女關係,否則都可能被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