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1月10日蘋果日報
【賴又嘉╱台北報導】
三年前任職板橋地檢署執行科男檢察官蘇逸修,審核一名被告刑期時沒發現起算日寫錯,導致被告多關十天,獲板橋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三萬元。事後板院轉向蘇逸修求償一萬元,士林地院昨判決蘇逸修敗訴定讞。
刑期起算日誤寫
去年底蘇逸修(三十七歲)因本案遭法務懲處警告一支,現已請辭檢察官轉任律師,他昨回應:「坦然面對,虛心接受。」並強調,沒逃避責任,法院審理期間已捐一萬元給公益團體,如今也將尊重法院判決。
判決指出,二○○八年間劉姓男子因酒駕遭判刑三月定讞,隔年五月十二日被緝獲後解送台北監獄執行。當時負責發監的檢察官蘇逸修,沒發現內勤檢察官將刑期起算日誤寫為五月二十二日,就沿用錯誤日期將劉男發監執行,害他被多關十天。
蘇逸修雖辯稱指揮書核發流程共七人經手,不能認定只有他有過失,但士林地院仍認為蘇有實質審核、校對責任,昨判他敗訴定讞。